Please call (+852) 2525 6008 or Email
新聞與活動

ADNDRC-decisions-summary-HK-0400040

Summary of the Decision

ADNDRC Hong Kong Office

Case ID: HK-0400040

Date of Decision: July 07 2004

Disputed Domain Name: www.沃尔玛.com

Complainant: Wal-Mart Stores, Inc

Respondent: Qingrui Chen

Early Procedures: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心香港办事处”)于2004年3月12日收到投诉人以“沃尔玛.com”为争议域名的投诉书。2004年4月23日,中心香港办事处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已在规定期间递交答辩。2004年5月18日,中心香港办事处拟定本案独任专家为郭寿康先生,并通知当事人双方及拟定专家。同日,专家确认,专家组成立。

Facts:

投诉人于1962年成立于美国,1972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2003年全球销售总额达2445亿美元。2001年、2002年和2003年被《财富》杂志连续评为世界“五百强”之首。1996年8月首先在深圳进入中国市场,投诉人于1995年12月8日登记其公司名为《深圳沃尔玛珠江百货有限公司》,被准许以“沃尔玛”(Wal-Mart 的中文名)为公司名称进行营业,2002年在中国总销售额10亿美元。

被投诉人通过中国厦门精通科技有限公司向online NIC Inc.注册“沃尔玛.com”。

Contentions:

投诉人认为: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已在中国16类一系列商品上注册了“沃尔玛”商标,“沃尔玛” 是Wal-Mart商标的中文表达。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和商号名称(trade name)相同。由于沃尔玛商标和商号名称的驰名性,被投诉人拥有争议域名会造成很大混乱。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其根据:
    1. 从1996年起,“沃尔玛”三字即用作投诉人公司名称的一部分,并用作商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许可、允许、同意或授权,以使被投诉人拥有或使用争议域名;
    2. 被投诉人对于沃尔玛这一标志不享有注册商标权;
    3. WIPO做出过10个有利于投诉人的案例,表明投诉人是Wal-mart商标和商号名称的合法所有人。沃尔玛这一中文词是投诉人Wal-Mart商标和商号名称的音译,从而投诉人也是沃尔玛这一中文商标和商号名称的合法拥有人。
  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根据如下:
    1. 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取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出售或转让域名,以获得不正当利益。Lovells代表投诉人向争议域名原注册人Qiu shengjie以匿名e-mail要求购买争议域名。后即有“bifa @bifa.com” (同日)、“Yima@Yima.com ”、“8@da8.com”、“0n888@yahoo.com ”来e-mail提出报价等。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多次提出转移争议域名的重大金额,均属恶意。
    2. 被投诉人未曾使用过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未曾有过运作中的网址,互联网浏览器进入争议域名时,不能找到任何网址。从而应认为被投诉人为恶意。
    3. 被投诉人在Whois,未提供地址,Whois中提供的电话号码是假的,应认为被投诉人属于恶意。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否认投诉人的全部投诉:

  1. 被投诉人强调从未去过Wal-Mart, 在注册“沃尔玛.com” 时不知晓Wal-Mart的中文名称或中文商标的存在。因很喜欢卢梭作品中“沃尔玛”这一重要人物,又在中山市看到一家非常喜欢的“沃尔玛灯饰”,因此注册了“沃尔玛.com”与Wal-Mart毫无关联。被投诉人认为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的基本人权,其引用太古集团投诉“太古.com”,google.com投诉google.com.cn,QQ.com投诉QQ.com.cn,(美国通用汽车公司GM)投诉hummer.com.cn,加拿大Paradox Security Systems Ltd.投诉paradox.com.cn这些案例,说明这些案例的投诉人都拥有极高的知名度与极大的商业规模,但他们的投诉都被驳回。被投诉人主张,由他持有(沃尔玛.com),合情、合法、合理,不会误导投诉人的客户,符合政策第4(a)(i)条。
  2. 被投诉人主张,只要Wal-Mart没有注册登记的行业,只要不与Wal-Mart所经营的行业冲突,只要不侵犯危害Wal-Mart所经营的事业,其它人有权利使用(沃尔玛.com)。被投诉人的大姐、二姐都发信给被投诉人,证明(沃尔玛.com)在注册成功三天内便立即投入使用,并且广为人知。被投诉人主张,“沃尔玛.com”为公益网站,与Wal-Mart毫无关联。“沃尔玛.com”永远不使用在商业用途,不做营利事业。被投诉人对“沃尔玛.com”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3. 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根本无法提出任何恶意注册而且恶意使用的证据。

被投诉人从Wal-Mart和“沃尔玛.com”网站的混淆中没有任何收益。被投诉人从未委托任何人租售转让(沃尔玛.com),因此投诉人以前联系的对象是错误的,其内容也是没有根据的,被投诉人不承认其合法性。投诉人绝对无法提出被投诉人曾委托第三人的委托书或任何证据,也绝对不可能提出被投诉人曾经与任何人交涉租售转让(沃尔玛.com)的事情的任何证据。

被投诉人主张(沃尔玛.com)永远不做商业用途,用于公益慈善,因此被投诉人认为,持有(沃尔玛.com)不符合政策第4(a)(iii)条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符合政策第4(c)(iii)条;合理使用域名或不为商业目的而使用域名。

Findings & Reasoning

  1. Identical / Confusingly Similar
  2. 投诉人注册的Wal-Mart商标,不少于46个国家和地区。投诉人的《沃尔玛》商标,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多达13个。注册有效期限均早于被投诉人取得争议域名(沃尔玛.com)的2003年12月20日。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沃尔玛.com)与投诉人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权(沃尔玛)完全相同。

  3. Rights and Legitimate Interests
  4.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自己和包括其姐妹在内的五位人士,提出(沃尔玛.com)已投入使用,广为人知,并为公益网站;被投诉人所提供的争议域名已经投入使用,广为人知,并为“公益网站”的主张,还缺乏客观上切实可靠的充分证据,例如从网站服务器提供商方面开出的争议域名已经投入使用的证明等。

  5. Bad Faith
  6.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没有提出充分可靠的证据,来证明bifa@bifa.com、yima@yima.com、8@da8.com等就是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从而,投诉人认为,“被投诉方注册和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于出售或转让域名,以获取直接与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额外收益”的主张不能成立,专家组不予支持。

    其次,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没有使用争议域名。当互联网浏览器进入争议域名时,不能寻找到任何网址。因而,属于消极持有(passive holding)最驰名的服务商标。按WIPO以往的案例,这种情况应判定为具有恶意。被投诉人对于投诉人上述主张,没有正面进行答辩。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沃尔玛.com”争议域名已经投入使用,上面曾经详细分析过。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这一主张,应该予以支持。

    再次,投诉人提出,被投诉人在Whois中没有提供任何地址。其在Whois提供的为行政上、技术上和财务上联系接触的电话号码86-10-000000是假的。按WIPO过去案例,域名注册人为注册域名提供虚假联系细节的(false contact details),违反《政策》第2(a)条的规定。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时,应陈述并保证:被投诉方注册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是完整和准确的。违反这一保证即构成恶意。被投诉人对于投诉人上述主张,没有直接答辩,没有否认,没有提出反对的意见和解释。这表明被投诉人同意投诉人上述主张,不持异议。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实践,发现注册域名中有虚假陈述,即予以删除。从而,专家组认为,投诉人上述主张,符合《政策》第4(b)条规定,应予以支持。

Decision

专家组裁决:争议域名“沃尔玛.com”转移给投诉人。